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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行社等级(旅行社的等级怎么划分)

关键词:上海市旅行社等级发布时间:2023-07-08 21:50责任编辑:顾先生

旅行社的等级怎么划分

旅行团号是每个旅行社各自为自己发出的团编排的一个序号,比如有些旅行社是以旅行社和分支的名称的拼音首字母,加上操作计调人员的字母,再加上日期而编写的。有的还会用字母和数字标注人数,单散,接待等级。管理起来很方便。萊垍頭條

具体操作如下:本旅行社名称第一个拼音字母,一杠后,年月日,再一杠后,本日的第几个团的排列序列号~例:NH-140911-02即南汇旅行社2014年9月11日第2批萊垍頭條

旅行社最高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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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的等级怎么划分的

一般旅行社的团号包括以下内容:公司或部门名称缩写+路线名称缩写+出团日期!旅行团号是每个旅行社各自为自己旅行社的旅游团编排的一个序号,比如有些旅行社是以他旅行社的名称的拼音首字母,加上操作计调的字母,再加上日期而编写的。可以看看你跟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上有没有。

旅行社的界定和分类

旅行社是什么性质的企业

一般是国有事业单位再设旅行社,世界旅游组织给出的定义为“零售代理机构向公众提供关于可能的旅行、居住和相关服务,包括服务酬金和条件的信息。旅行组织者或制作批发商或批发商在旅游需求提出前,以组织交通运输,预订不同的住宿和提出所有其他服务为旅行和旅居做准备。”的行业机构。

旅行社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

全称是旅游发展委员会,为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全省旅游业发展战略目标和方针政策,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旅游业管理行政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拟定涉外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指导驻外旅游机构的市场开发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旅游业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研究拟定发展国内旅游的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全省各地旅游工作。组织全省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协调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组织、指导旅游统计工作。对全省范围内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行业管理;负责全省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申报和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审批;组织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涉外定点工作;拟定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

旅行社等级的划分和与评定

一般来说,住四星级酒店及以上的就算高档团了,住五星级酒店的可称豪华团。

旅行社团队游档次划分,一是看住宿等级的标准,二是城市间交通方式的选择,如高档团在有航线的情况下都会选择飞机而不是火车,三是城市中旅游用车的安排,高档团会根据人数情况安排相应的豪华旅游空调车,并且车况要好,四是用餐的标准以及餐馆的环境和档次的安排,五是服务标准:对导游司机的要求要高一些,同时行程中购物的安排会少或没有。当然,高档团的价格相应也就高。

旅行社分等级吗

导游人员分为初级导游人员、中级导游人员、高级导游人员和特级导游人员。

1、初级导游人员:获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一年后,就技能、业绩和资历对其进行考核,合格者自动成为初级导游人员。

2、中级导游人员:获初级导游人员资格两年以上,业绩明显,考核、考试合格者晋升为中级导游人员。他们是旅行社的业务骨干。

3、高级导游人员:取得中级导游人员资格四年以上,业绩突出、水平较高,在国内外同行和旅行商中有一定影响,考核、考试合格者晋升为高级导游人员。能到这种级别的导游实际上就已经比较稀少了,但工资肯定是十分丰厚的。

4、特级导游人员:取得高级导游人员资格五年以上,业绩优异,有突出贡献,有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在国内外同行和旅行商中有较大影响,经考核合格者晋升为特级导游人员。

旅行社的分类标准是什么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旅行社的等级划分、评定条件以及等级评定的组织、复核及管理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LB/T15971-2010 导游服务规范

LB/T004-1997 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

GB/T 32943-2016旅行社服务网点服务要求

GB/T 16766-2017旅游业基础术语

GB/T 31385-2015 旅行社服务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旅行社

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出境旅游业务,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3.2 旅游业务

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3.3 导游人员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3.4 旅游产品

通过利用、开发旅游资源提供给旅游者的旅游吸引物与服务的综合。

?3.5 旅游合同

旅行社与旅游者(团)双方共同签署并遵守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文本。

?3.6 五险一金

指现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 等级划分及表示

旅行社按照服务质量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3A级、4A级、5A级,分别用“AAA级”、“ AAAA级”、“ AAAAA级”表示。

5 等级评定条件

参加等级评定的旅行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5.1 基本条件

5.1.1 参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旅行社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20万元、流动资产不少于120万元。

从业人数(有正式劳动合同):3A 不少于20人;4A不少于50人;5A 不少于100人。

5.1.2 旅行社应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两年以上。

5.1.3 足额缴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无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等行为。

5.1.4 积极使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准确的完善旅行社相关信息和完成业务统计,所有团队使用电子合同及行程单。

5.1.5 两年内未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未被列入诚信黑名单。

5.1.6 落实安全生产方案预案、教育培训制度,三年内无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无重大及以上群体性事件。

5.1.7 两年内未连续六个月不开展旅行社业务。

5.1.8 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

5.1.9 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向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5.1.10 企业制度健全,并有完善的合同档案管理及保管制度,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5.1.11 设有24小时投诉电话和在线投诉渠道,并由专门人员负责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投诉及纠纷的处理。

?5.2 服务场所及设施

5.2.1 应有与旅行社规模和等级相适应的独立产权或两年以上租赁合同的营业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200㎡。

5.2.2 营业场所应提供本社的服务项目宣传品、旅游安全宣传资料、旅游线路价目表、与本社业务有关的旅游目的地介绍和旅游交通图、主要交通工具时刻表以及由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发放的宣传品,以备旅游者查阅。

5.2.3 旅行社营业场所应保持相对独立、证照齐全且按规定悬挂展示,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布局合理,设有咨询与接待设施。

5.2.4 应有电话、传真、互联网等通讯工具,旅游者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向旅行社咨询和预订旅游产品。

5.2.5 营业区域应设有旅游者休息场所。

5.2.6 应提供咨询、接待、签订合同、付款等项目服务;提供两种以上旅游交通票务代理服务;提供餐饮、娱乐、购物、景区门票、机场接送等两种以上委托代办服务。

5.2.7 应提供普通话和至少两种以上外语或少数民族语言、地方方言的导游服务。

?5.3 经营管理

5.3.1 营销管理

5.3.1.1 应拥有企业独立的线上信息平台,并可以接受旅游者的预订。

5.3.1.2 拥有完善的数字化办公系统、客户档案库和企业形象识别系统;

5.3.1.3 应拥有企业注册商标(或经上级企业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并在所有全资、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子公司、分公司和服务网点统一使用。

5.3.1.4 旅行社设立的从事旅游业务的非独立法人机构应与总部实行联网销售,并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5.3.2 员工管理

5.3.2.1 接待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企业标识或岗位标牌,标注接待人员姓名。

5.3.2.2 负责旅行社运营的高级管理人员有三年以上旅行社管理经验;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 (含大专)学历者所占比例应不低于 40%。

5.3.2.3 应制定并执行业务培训制度以及管理培训制度,且有培训经费预算保证,旅行社职员按照要求参加由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培训活动,并通过考核。

5.3.3 财务管理

5.3.3.1 应至少有 2 名具有初级以上 (含初级)职称的财务人员,其中至少一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5.3.3.2 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财务分析制度、财务审计制度,按时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5.3.4 业绩管理

近两年年平均组织和接待游客数量:3A 不少于20万人天;4A不少于30万人天;5A 不少于50万人天。

近两年年平均营业收入:3A 不少于1000万元;4A不少于4000万元;5A 不少于10000万元。

?5.4 质量管理

5.4.1 投诉管理

5.4.1.1 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制度。

5.4.1.2 应有向社会公布的投诉或咨询电话和线上投诉渠道,并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

5.4.1.3 应积极配合文化和旅游市场执法部门调查、核实、处理旅游投诉。

5.4.1.4 近三年,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年接到对该旅行社的有效投诉不超过当年组织和接待人次的万分之五。

5.4.2 安全管理

5.4.2.1 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4.2.2 应规范设置安全引导标志,确保接待过程中的安全和秩序。

5.4.2.3 应确保旅游者的信息安全。

5.4.3 危机管理

5.4.3.1 应制定危机事件处理预案,具备危机事件处理机制,并有培训记录。

5.4.3.2 应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5.5 商业信用和社会声誉

5.5.1 应有旅游者意见反馈制度,对旅游者反馈信息和处理结果有详实的记录。

5.5.2每半年对旅游者满意度进行评价,近两年每年旅游者抽样调查平均满意率不低于85%。

5.5.3应与100%的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5.5.4应与供应商和同业客户签订合同,并按约定的期限和付款条件履约。

5.5.5每年应参加两项以上社会公益活动。

5.5.6规范执行旅行社责任险统保示范项目。

5.5.7出现租用车辆安全问题、司机甩团等情况的,当年不具备评定资格。

6 等级评定及管理

?6.1 等级评定

6.1.1 评定机构及职责

成立山东省、各地市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分别负责全省和各市旅行社等级评定工作。

6.1.1.1 山东省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职责:

a)制定全省旅行社等级评定及复核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b)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培训、考核省级评定检查员;

c)负责全省5A级旅行社的终评、复核及监督检查、认定备案;

d)督导各市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开展旅行社等级评定及复核工作,对各市评定结果进行审核。

6.1.1.2 各市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职责:

a)在省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授权和监督下,开展本地区旅行社等级评定及复核工作;

b)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培训、考核市级评定检查员;

c)负责本地区3A级、4A级旅行社的评定、复核及监督检查,并报省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认定备案;

d)负责本地区5A级旅行社的初评,并推荐至省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终评。

6.1.2 等级申请

凡具备等级评定条件的旅行社可向所在市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申请相应等级评定。申请材料包括:

a)《旅行社等级评定申请书》;

b)《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和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c)《旅行社等级评分表》自评打分表及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6.1.3 等级评定

6.1.3.1 各市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受理申请后,适时安排评定、检查。

6.1.3.2 评定、检查按照本标准旅行社等级评定条件和《旅行社等级评分表》进行。

6.1.3.3 等级评定检查工作由评定委员会委派检查员组成的评定检查组承担。

6.1.3.4 对通过等级评定的旅行社,由省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认定、统一颁发相应等级标牌,并向社会公告。

6.1.3.5 对未通过等级评定、认定的旅行社,相应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应予以说明。

?6.2 等级管理

6.2.1 等级使用期限为三年。

6.2.2 代理机构不得使用其等级标志。

6.2.3 已取得等级的旅行社,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纠纷事故,造成恶劣影响,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在省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做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

?6.3 等级复核

6.3.1 对已经评定等级的旅行社,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应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服务质量检查和等级评定性复核。

6.3.2 服务质量检查每年一次,由旅行社对照本标准及附录进行自查自纠,由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以明查或暗访的形式安排检查抽查。

6.3.3 等级评定性复核按照等级使用期限每三年一次,复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6.3.4 对于等级复核或检查达不到本标准相应等级的旅行社,按以下办法处理:

a) 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降低和取消等级的处理;

b) 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旅行社逾期未整改或在整改后未达标者,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应降低或取消其等级;

c) 被降低或取消等级的旅行社,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重新评定等级;一年之后方可再次申请等级。

?6.4 等级标志

6.4.1 旅行社等级标志是指由山东省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核发的旅行社等级标牌。

6.4.2 旅行社等级标牌应置于旅行社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

旅行社等级评定

 导游人员分为初级导游人员、中级导游人员、高级导游人员和特级导游人员。

1、初级导游人员:获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一年后,就技能、业绩和资历对其进行考核,合格者自动成为初级导游人员。

2、中级导游人员:获初级导游人员资格两年以上,业绩明显,考核、考试合格者晋升为中级导游人员。他们是旅行社的业务骨干。

3、高级导游人员:取得中级导游人员资格四年以上,业绩突出、水平较高,在国内外同行和旅行商中有一定影响,考核、考试合格者晋升为高级导游人员。能到这种级别的导游实际上就已经比较稀少了,但工资肯定是十分丰厚的。

4、特级导游人员:取得高级导游人员资格五年以上,业绩优异,有突出贡献,有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在国内外同行和旅行商中有较大影响,经考核合格者晋升为特级导游人员

旅行社的等级怎么划分标准

团队旅游如何选择合法旅行社?

选择合法旅行社是旅游成功的重要前提之一。合法旅行社拥有提供合格旅游产品的基本条件,同时,这些旅行社在成立之初都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了10万元至160万元人民币数量不等的“质量保证金”。

判断一个旅行社是否合法,要看它是否拥有“一证、一照”:“一证”是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表明该旅行社已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经营许可、注册并缴纳了规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一旦发生旅游质量问题,旅游者的合理权益就会得到保障:“一照”是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同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还规定,各旅行社在旅游广告及宣传品上,必须注明《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号码及省、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的旅游投诉电话、业务咨询电话,以便广大旅游者监督。

2、如何区分旅行社的类别?

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内旅行社和国际旅行社。

国内旅行社只能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即招徕、接待国内旅游者,为旅游者在中国境内安排“食、住、行、游、购、娱”等旅游活动。国内旅行社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数额为10万元人民币。

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的数额为160万元人民币。

其它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的数额为60万元人民币。

3、如何选择旅游目的地?

每年“五一、”“十一”、“春节”及寒暑假为旅游高峰期,如果您选择在这段时间出游的话,最好能避开人流过于集中的热点地区,并请务必选择一家有信誉的合法旅行社参团出游。

4、商定旅游价格时应注意些什么?

“食、住、行、游、购、娱”是旅游的六大要素,也是决定旅游价格的主要因素。尽管您选择的旅游目的地一样,但不同的接待服务标准、不同的旅游服务项目,其旅游价格也不一样。

旅行社推出的旅游产品(线路)的价格,通常指的是团体包价旅游,主要包括:饭店客房、用餐、市内游览用车、导游服务、接送服务、行李服务、游览点门票、文娱活动入场券、城市间交通等。因此,住什么标准的房间、用什么标准的市内游览车、城市间交通是坐飞机还是坐火车,都直接影响到旅游价格。

旅行社常用的“豪华等”、“标准等”及“经济等”等概念,指的是旅游接待服务等级。选择什么等级的旅游服务,要根据您的经济条件和消费计划确定。

旅行社可以根据旅游者的需求,设计旅游线路和参观游览项目以及接待服务标准。旅游者与旅行社商议价格时,要注意构成旅游线路的实质,而不要只看价格的高低。

5、儿童出游时一般享受什么样的优惠条件?

按照惯例,儿童出游时,旅行社一般要根据民航、铁路、公路运输部门及旅游区(点)等有关规定与要求,结合儿童在年龄、身高及住宿饭店时是否单独占床位等因素,在旅游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折扣或减免的优惠条件。在这方面,您需要注意以下点:

(1)在报名参团前,一定要将儿童的年龄、身高、及住宿是否单独占床位等住处如实告知旅行社;

(2)将儿童享受费用减免的有关信息写入旅游合同中;

(3)在旅游过程中,出现了旅行社无法预见的收费情况时(临时增加的费用),所增加的费用,通常由携带儿童的旅游者负担;以下两种情形出现时,儿童可能无法享受费用减免:

(1)乘坐包机、专列出游;

(2)出国(境)旅游。

6、作为旅游者,您在订立合同时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享有哪些主要权利与承担哪些主要义务?

(1)在订立合同前,您有要求同您签订合同的人员出示有效证件的权利。同时您也有向对方提供能证明您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的义务。

(2)合同的订立是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合法、守德的原则上。在此意义上,您既有遵守原则的义务,也有对旅行社遵守原则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当您发现旅行社所提供的格式合同有违反原则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问题时,您有拒绝签订的权利。

(3)在订立合同时,您有对欲选择的旅游线路的价格构成及其提供旅游服务信息等方面内容的知悉权。但是作为企业法人的旅行社拥有其受法律保护的商业机密,当涉及到此类问题时,您应尊重旅行社的这一权利,这是您应尽的义务。

(4)当合同订立后,没有合法理由,不得单方面擅自终止合同:否则须承担因此而给对方带来的损失,甚至向对方支付在合同履行后对方可以获得的利益。关于这一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已有明确规定。

(5)当合同订立后您享有旅行社在合同中向您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同时,您也有义务给旅行社以必要的合作,以使合同所约定的各项条款得以变为现实,这也是保证您的旅游质量的必要前提。

(6)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旅行社应尽全力使其提供的服务达到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当旅行社有违约情况出现时,您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给对方以适当的配合)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能够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旅行社违约情形出现时,采取适当措施(给对方工作以配合等)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是您应尽的义务。这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明确规定的。

7、如何订立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是有关部门受理投诉、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是保护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因此,旅游者在出游之前应当与旅游经营者(通常是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

(1)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应要求对方出示《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工作证》,以确定与您签订旅游合同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

(2)明确约定合同内容,旅游合同中应包括旅游行程、旅游价格和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

请您注意以下细节:

A、所乘坐的交通工具如果是火车,应注明车次及软、硬座卧铺位情况;如果是客运汽车,应就其产地、车型、有无空调、座位数等内容作明确描述。

B、游览景点一项,应包括您在旅行社所作广告中所见的所有旅游区(点),并明确开始与结束参观时间,必要时,可将旅行社所作的广告日程约定为合同的附件。

C、住宿标准中应注意对“标准间”一词的理解。一般旅馆、招待所的“标准间”是没有具体意义的,只有旅游涉外星级饭店的“标准间”才有特定的内涵。因而,当住宿设施是一般的旅馆、招待所时,应明确约定住宿房间内的床位数、有无卫生间、有无电视机、有无电话等设施、设备。此外,目前不同国家的饭店采用不同的饭店等级标准,所以只要您住宿的饭店位置合理、功能完善、服务态度良好、饮食卫生,这样的饭店就不失为理想的饭店。

D、购物一项,应明确购物次数、购物点名称及在每个购物点所逗留的时间。

E、旅游价格一项,应尽可能地细化,明确到各项交通费、各住宿点的食宿费用、游览参观点门票费、导游费、保险费等费用。

F、违约责任一项,应包含纠纷处理方式、投诉机构等。

(3)如果没有合理的原因和对方书面同意,不要随意解除合同关系,否则您将承担由此给合同另一方当事带来的损失,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甚至会包括合同履行后对方可以获得的利益,关于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里有明确的规定。

8、旅游过程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旅游过程也是实践旅游合同的过程,在旅游过程中,需要旅行社提供合同中未约定的服务时,应与旅行社协商一致,否则,所发生的损失将由自己承担。除此之外,还要注意以下事项:

(1)保存好旅游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的收费凭证,包括购物凭证(发票等)。

(2)尽可能地在旅行社为您安排的饭店或餐馆内用餐。

(3)即使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里,您也有不购物的自由。

(4)在旅行过程中,旅行社与您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旅行社应尽全力为您提供合同约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所规定的服务。但是您也要尊重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给予旅行社必要的合作,这也是您应尽的义务。特别是当旅行社出现失误时,您有必要与旅行社的工作人员进行合作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将由您来承担进一步扩大的损失的责任。

(5)未经旅行社工作人员书面同意,请不要自行离团行动,否则离团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由此造成的后果将由您来承担。

(6)衣您按照真实意愿填写《征求意见表》,一旦发生质量纠纷,《征求意见表》将成为保护您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9、旅行社对旅游者承担哪些责任?

(1)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各项服务,所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旅行社对旅游者就其服务质量提出的询问,应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2)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需要的服务,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对旅游目的地可以引起旅游者误解或产生冲突的法律规定、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应当事先给旅游者以明确的说明和忠告。

(3)旅行社提供的服务项目明码标介,质价相符,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

(4)旅行社组织旅游者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所签订合同就下列内容做出明确的约定:

1)旅游行程(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游览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娱乐标准、购物次数等)安排;

2)旅游价格;

3)违约责任。

(5)旅行社因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它旅行社出团时,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它旅行社的,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旅行社因《旅行社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的原因而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失时,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投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在接受旅游者投诉后,应及时查明事实,确因旅行社过错而致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损失程度,责令旅行社给予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赔偿费用。

10、旅游者有哪些基本权利?

(1)有自由选择旅游商品,知悉旅游产品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可以要求旅游经营者全面如实地介绍旅游线路、景点及价格,餐饮、住房标准,车辆车型等情况,然后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选择。

(2)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旅游经营者的活动不能侵犯这个权利。

(3)享有公平交易、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商品和服务的权利。旅游者对购买的商品和服务要求有质量保障,同时也要求价格合理、公平;对经营者不合法的强行交易行为有权拒绝。

(4)因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失,只要是旅游经营者的旅游商品和服务缺陷造成的,有权要求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赔偿。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消费者的保护体现在许多方面。旅游消费者同样享有法律赋予的其它权利。

11、旅游消费中需要注意些什么?

(1)自助旅游时,如需住店,您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酒店。不同标准酒店价格有所不同,入住时请注意问清价格及相关服务标准。

(2)如您需参加当地旅游经营者组织的散客成团各种游览项目,请注意该单位是否具有旅行社经营资格,可要求其出具由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或门市部资格证书。

(3)如您外出旅游需乘坐出租车,出租车司机应打表收费,否则,您可拒付车费并可投诉。对于司机推荐消费项目,请慎重选择。

(4)您在购物消费时,请注意查看商品是否标明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限、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产品说明书等;贵重商品是否具有质量保证单。

(5)您在餐饮、娱乐等场所消费时,应要求服务人员出示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价目表。请您在看清消费价格后根据自身喜好选择消费项目。

12、游客保管好旅游资料有什么用途?

旅游者参加旅游,发生服务质量纠纷,在向旅游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旅行社出具的正规收费发票

(2)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

(3)旅行社拟定的团队运行计划表

(4)合同以外有关事宜的协议书

(5)其它证明资料。

旅行社分几个等级

行社经理资格证是由国家旅游局统一考核、颁发的资格证件,在全国旅游行业内通用,是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旅行社总经理资格证报考条件:

1、国际旅行社部门经理或同级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旅行社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其它旅游经济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其它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2、旅行社经理人员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国内旅行社部门经理或同级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中专、职高)以上学历,在旅行社工作两年以上,或从事其它旅游经济管理工作两年以上,或从事其它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三睥以上。

4、国内旅行社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旅行社部门经理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或从事其它旅游经济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其它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五年以上。现阶段已经不再组织进行该资格证书的考试了,但曾经认证的证书依然拥有其作用。扩展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1、曾有故意犯罪记录的;2、曾经担任因违法被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者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上列情况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3、受到司法机关和党纪、政纪部门审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的;4、有赌博、吸毒、嫖娼等不宜从事旅游工作的不良行为的;

5、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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